如果一定要说试衣间也是公共场所,那么,这就是场所里应当受到保护的生活和秩序。
国家的惠民项目不能及时实施,无疑会导致许多不良的后果。惠民项目涉及许多关乎国计民生的工程,包括水利、交通、保障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污水处理、废弃物处理、医院和养老院建设,以及中小企业扶持等项目。
能够找到的,最多只是今年五六月份发布的一些关于个别项目的笼统招投标信息。试想,如果惠民项目的每一笔开支(或者至少那些数额相对较大的开支)都能够在网上公布,那些连项目可行性报告都未能提交的单位,还好意思申请国家的惠民项目吗? 当然,在当下,要采取这样的措施,会遇到各种阻力。虽然这次审计署的曝光使民众对惠民项目有了一些了解,但从满足公民知情权的角度来说,这还远远不够。得到资金支持后却发现施工面临一系列问题(比如规划选址、房屋拆迁、环境评价等方面的问题),于是工程拖再拖,导致数亿元的中央财政资金长时间闲置。这样大额的投入,初衷当然是为了办民事,保障民生。
但无论如何,公众对于政府如何花钱进行监督,应该说是无可厚非的事。可以想见,若不是审计署在今年6月启动针对这些项目的审计并随后曝光存在的问题,民众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这些项目的存在,更遑论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普通公民可能也意识到这个问题了,但怎么改革呢?普通公民可能并没有提出直接的方案,但我们的学者们或社会的先知先觉者们就率先提出了,要实行党政分开,要实行议行分开,政府机构的权责必须清楚,责任和权力必须分明。
但人们一旦根据社会的道德、经济、政治等决定因素制定了法律之后,就一定要强调法律的工具理性对所有道德问题、政治问题、社会问题、经济问题、文化问题,包括执政党的政策问题的调整性,即上述都被结构到法律的程序框架或者工具框架当中去。所以,形式理性意义上的工具主义,或者说工具理性意义上的工具主义,并不是我们传统中就拒绝的东西,搁在今天,则更是我们一定要弘扬的内容可今天,有几个法学圈以外的人知道此事、且感兴趣?国民对民法典的冷淡,难道不值得法学界和立法者深思么? 法学脱离自家文明,法律凌驾国民生活之上,吾不知其可也。经过这样的过程,国民对于法律会有亲和之感。
这些年来,我们一次又一次看到,法学家的文化无知、冷漠、怨恨,让他们在诸多法律中,完全无视国民之生活方式,而以他们自以为先进、进步、现代的观念,凭空构造法律,强加于十几亿国民。我不能不说,世界上恐怕再也没有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学家群体,对自身文化传统,对自己国家源远流长的观念、知识和制度,如今日中国法学那样隔膜、无知、冷漠,而充满怨恨之情。
更一般地说,民事习惯调查可以让法律起草者们对国民的生活有直观把握,掌握民情、民风、民气。首先,当代中国法学家、法律人群体普遍没有文化。而这恰恰是今天的法学界、法律界严重匮乏的。民法典与此不同,它规范国民的生活方式。
其结果是,学生只是法律的工程师,十分类似于秦制下的刑名吏。如此法学教育源源不断地生产出没有文化的法律人,真可怕。但这种状况,在法学领域的负面影响比较显著而严重。而国民之生活方式绝不是平面铺开的,不是奇迹般降临的。
没有民法典,国民尚可生活下去;有了民法典,国民反而要从头学习生活,中国人之间形成秩序的难度反而增大,社会治理成本反而更高。今天中国之法学教育,完全没有文化的维度;由此也就完全没有伦理的维度。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法学界立刻积极行动起来。同时,调查展开的过程,也是国民对自身生活方式自觉、反思的过程,这未尝不是一场很好的法律教育活动。
纵向对比一下,即便是五六十年代的中国法学家,也不是这样的:毕竟,他们从小在家里接受过中国文化之教养。当然,并非法学家如此,整个知识界、差不多所有精英,都是如此。所以,今天占据着权威地位的法学大家们,与其忙着东拼西凑民法典草案,还不如运用自己掌握的资源,全面改造中国的法学教育。或许,未来会有新一代法学家成长起来,他们对中国文化有所体认,肯定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如是,堂堂国家之法律,不再是维护公共秩序之公器,而成为某些人强制推行一己之观念的私器。法学家群体主流心智如此,照我看,还不如不制定民法典。
晚清制定民法,还做了相当大规模的民事行为习惯调查。假定到了制定民法典的合适时机,恐怕还需要再做一个基础性工作:展开大规模的民事行为习惯调查。
但,法律理性是在给定的生活之基础上发挥作用的,它只是一台显微镜而已,法学家借助这件工具,体认、理解、探究国民之生活,也即特定情境中的人际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蕴含着各人之权利、义务。如何理解内嵌于这一结构-网络中的个体之权利、义务?回到塑造它的本源,或许是最为简单的办法。
我的疑问是:总体上对中国文化持有负面看法的法学家,以及受他们影响、或者与他们同流得立法者,能制定出好的民法典吗?我的回答是:绝无可能,没有一丝一毫的可能。反观今日之中国法学,不够谦卑,兼以无知,故不足以制定好的民法典。
这样的法学家不是在谦卑地法律国民的生活秩序,而是以国民的改造者、解放者自居,且洋洋得意——费孝通先生早在三十年代就指出过这个问题,不幸,今天仍然严重存在。由此,他们的心智,最好的情况,是对儒家、对中国文化无知,并在情感上冷漠;更普遍而糟糕得多的情况是,对儒家、对中国人几千年创造、累积的文明,不加反思地持有全判否定态度。法学家的工作,也是发现国民生活中之法律(law),而以相对规范、连贯的法律语言表达。本人也研究过七八年法学,尤其是英格兰普通法在十六、十七世纪之交英格兰现代秩序生成过程中之作用,由此我深知:法治至关重要。
正是这一研究,引领我思考一系列先设问题:谁来制定法律?凭什么制定法律?以什么心态制定法律?我的看法是:颁布良好法律的前提是,法学足够谦卑,法律顺承国民之生活,仅予以美化、提升。在此过程中,法学家之法律理性当然发挥重要作用。
宪法之主体是政府组织法,说实在话,政府,你想怎么组织都是可以的。由此我们看到了奇异的景象:很多法学家在积极推动法治时,总不忘激烈抨击中国文化一番,他们相信,中国文化是法治的重大障碍;很多法学家之所以热衷于制定民法典,仅仅因为他们相信,通过民法典,可以改造国民性。
近些时日,有名法学家发布了自己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令人失望的是,今天,立法机关好像有只争朝夕的心态,法学家们忙着做草案,而没人提出,做一次哪怕是小范围的民事习惯调查。
极端而言,过去三十多年来,中国之所以有一轮经济繁荣,社会也还有一些生机、秩序,很有可能正是因为,法律还不完善,因而民众在生活中尚可按照日用而不知的习俗和本乎人心之自然正义行事。主张做调查,当然不是说,把调查所得之各地习惯直接变成法律,但至少法学家、立法者应当了解,各地国民是如何生活的,这对于法律制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这些或许用语言难以清晰表达的东西,但弥漫于法律构思之全过程,而对法条有导范作用。知识与情感的这种背离,着实令人震骇。
即便中国要民法典,现在也不是合适的时机,因为,中国尚处在大变动过程中,民法典基本上没有多大意义。制定民法典的法学家,其工作性质类似于科学家:物理学家、化学家不是发明物体运动的规律(law),而是发现其中的规律。
还有更多学者和机构埋头起草民法典全部或局部之草案。但是,如此制定出来的民法典,你凭什么要求国民遵守、乃至于信仰呢?经常有法学家痛心疾首地说,中国人不尊重法律,问题是:你在起草法律草案的时候,正眼看过国民的生活么?如果你根本没有敬畏国民生活之心,为什么要国民敬畏你的所谓法律?据说,制定民法典是一件盛事。
对自身文化无知,则无以把握国民之生活方式;对自身文化怨恨,则必以法律为改造国民生活方式之利器。不,与其说民法典规范国民的生活方式,不如说,它只是表达国民的生活方式。